[:zh]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民议会颁布了关于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法律。以下是一些的总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了越南入境、出境、过境或居住的外国人的原则、条件、顺序、程序、权利和义务;越南国家管理机构,机构、组织和个人在越南境内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条:执行对象
本法适用于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外国人;越南国家管理机构;相关的越南的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名词解释
1.有证明外国国籍的证件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
2.证明外国国籍的证件是外国主管机构或联合国授予的证件,包括护照或更换护照的有效证件(以下统称为护照)。
3.有国际价值的通行证件是一国主管当局向居住在该国并由越南主管当局批准的无国籍人签发的证件。
4.入境是指外国人通过越南国际边境口岸进入越南。
5.过境是指外国人的通过或离开越南国际边境口岸的过境区去第三国。
6.出境是指外国人通过越南边境口岸离开越南领土。
7.暂缓出境是越南主管人员决定暂时停止目前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的出境。
8.强迫出境是越南有权力的人员决定要求外国人必须通过越南国际边境口岸离开越南领土。
9.居住是外国人在越南的永久居住或临时居住。
10.国际边境口岸是允许外国人进入、离开或过境的地方。
11.签证是越南主管当局签发的证件,允许外国人进入越南。
12.临时居留证明是越南主管机构确定外国人在越南临时居住的时限。
13.临时居留证是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外交部颁发给外国人的证件,该外国人可以在越南有期限居住并且更换签证有效。
14.永久居留证是出入境管理机构向外国人签发的证件,允许其在越南无限期居住并且更换签证有效。
15.入境事务处是公安部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外国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
16.出入境管制单位是一个专门控制外国人入境、出境和过境的单位。
17.有主权签发签证的海外越南机构包括海外越南代表处或有权执行领事职能的机构。
第四条: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原则
1.遵守本法的规定、越南有关的越南相关法律或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2.尊重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和社会安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
3.确保外国人的宣传、透明和便利;密切和统一地管理外国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
4.持有多本护照的外国人只能使用一本护照进入、离开、过境和居住在越南。
第五条:禁止行为
1.禁止外国人和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的法律行使权力、义务和责任。
2.指定违反本法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手续、文件和收入;在越南境内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程序中骚扰并造成麻烦。
3.非法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在越南伪造和使用假证件来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
4.为了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而提供虚假的证件和个人信息。
5.利用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来背叛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侵犯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6.购买、出售、出租、租赁、借用、出街、删除、修改有效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在越南的证件内容。
7.撤销和取消越南主管机构签发的有关入境、出境和居留的证件。
外国人在这法律的第5条的第3、4、5和6款;第21条的第3款;第44条第2款b点规定有违法行为应该被撤销并取消越南入境、出境、居住的有效证件。[:hk]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國民議會頒布了關於外國人在越南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法律。以下是一些的總則:
第一條:調整範圍
本法規定了越南入境、出境、過境或居住的外國人的原則、條件、順序、程序、權利和義務;越南國家管理機構,機構、組織和個人在越南境內的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條:執行對象
本法適用於在越南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外國人;越南國家管理機構;相關的越南的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名詞解釋
1.有證明外國國籍的證件和無國籍的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
2.證明外國國籍的證件是外國主管機構或聯合國授予的證件,包括護照或更換護照的有效證件(以下統稱為護照)。
3.有國際價值的通行證件是一國主管當局向居住在該國並由越南主管當局批准的無國籍人簽發的證件。
4.入境是指外國人通過越南國際邊境口岸進入越南。
5.過境是指外國人的通過或離開越南國際邊境口岸的過境區去第三國。
6.出境是指外國人通過越南邊境口岸離開越南領土。
7.暫緩出境是越南主管人員決定暫時停止目前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的出境。
8.強迫出境是越南有權力的人員決定要求外國人必須通過越南國際邊境口岸離開越南領土。
9.居住是外國人在越南的永久居住或臨時居住。
10.國際邊境口岸是允許外國人進入、離開或過境的地方。
11.簽證是越南主管當局簽發的證件,允許外國人進入越南。
12.臨時居留證明是越南主管機構確定外國人在越南臨時居住的時限。
13.臨時居留證是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外交部頒發給外國人的證件,該外國人可以在越南有期限居住並且更換簽證有效。
14.永久居留證是出入境管理機構向外國人簽發的證件,允許其在越南無限期居住並且更換簽證有效。
15.入境事務處是公安部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外國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
16.出入境管制單位是一個專門控制外國人入境、出境和過境的單位。
17.有主權簽發簽證的海外越南機構包括海外越南代表處或有權執行領事職能的機構。
第四條: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原則
1.遵守本法的規定、越南有關的越南相關法律或國際條約的其他規定。
2.尊重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確保國家和社會安全、國際關係中的平等。
3.確保外國人的宣傳、透明和便利;密切和統一地管理外國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
4.持有多本護照的外國人只能使用一本護照進入、離開、過境和居住在越南。
第五條:禁止行為
1.禁止外國人和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依照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的法律行使權力、義務和責任。
2.指定違反本法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手續、文件和收入;在越南境內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的程序中騷擾並造成麻煩。
3.非法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在越南偽造和使用假證件來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
4.為了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而提供虛假的證件和個人信息。
5.利用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來背叛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侵犯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6.購買、出售、出租、租賃、借用、出街、刪除、修改有效入境、出境、過境和居住在越南的證件內容。
7.撤銷和取消越南主管機構簽發的有關入境、出境和居留的證件。
外國人在這法律的第5條的第3、4、5和6款;第21條的第3款;第44條第2款b點規定有違法行為應該被撤銷並取消越南入境、出境、居住的有效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