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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的法律依據

下列是抵達越南國際機場時,辦理落地簽證的法律依據:

本服務的法律依據

針對《外國人入境、出境及在越南居住條例》(No. 24/2000/PL-UBTVQH10,立於2000年4月28日,PL-UBTVQH10),由越南國會主席農德孟於2000年4月28日簽署並說明,

第2章:
1.任何越南機構與組織、以越南為基地的外國機構與組織、及國際組織、越南公民及合法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都可邀請外國人士到訪越南。

2.任何邀請外國人士到訪越南的機構、組織及人士,都必須確保該外國公民入境後遵照到訪目的、確保他們的財務事項、以及他們在發生任何問題時都必須與國家機構合作。

第21/2001/ND-CP 號法令,立於2001年5月28日,針對執行外國人士在越南的出入境及居留的條例,總理潘文凱批准並說明:

第5章-

1.受中央黨、國民議會、國家總統、或政府部長、副部長、主席或副主席的同等級別的官員、及各省和首級城市受邀人士,被委任可接待外國遊客到越南後必須都承擔主要責任。他們必須應在邀請與接待外賓時向越南外交事務部的領事部門提供書面通知。越南外交事務部的領事部必須在獲取該類通知後,通知相關國家的越南國外外交代表機構或領事機構,讓後者授予簽證給上述的特邀訪客來賓,並在同一時間通知出入境管理公安部係部。

針對即將前往越南境內工作於外國外交使團或領事辦事處、聯合國國際組織代表處、或總部設在越南的政府間組織、以及其隨行親屬或任何僕人,上述機構也必須透過書面通知發送外賓接待的邀請書給負責領事事務的外交事務部門。外交部領事管必須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安部門旗下的出入境管理部,再通知並要求於海外的越南領事館或大使館批准及簽發簽證。

在接到書面通知的2個工作天內,如果有關當局檢測到受邀請的外國認識尚未允許進入越南境內的情況,則公共安全部旗下的出入境管理部應當向該國的外交部領事部門告知此事。

3. 針對即將前往越南境內工作於外國外交使團或領事辦事處、聯合國國際組織代表處、或總部設在越南的政府間組織、以及其隨行親屬或任何僕人的案件,上述機構也必須透過書面通知發送外賓接待的邀請書給負責領事事務的外交事務部門。外交部領事管必須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安部門旗下的出入境管理部,再通知並要求於海外的越南領事館或大使館批准及簽發簽證。在特定的緊急情況,受邀人的書面要求必須在外國旅客到抵達邊境閘的至少12小時前發送。

聯合通告號04/2002/TLT/BCA-BNG,立於2002年1月29日,指導立於2001年5月28日政府號法令21/2001/ND-CP的執行情況法令,針對《執行外國人士在越南的出入境及居留》的條例,於2002年1月29日由越南外交部及越南公安部批准並說明:

2.針對需要負責在公安部、組織與機構展開程序的外國人士,如希望邀請不可依照本節上述第一條說明透過外交部手續程序的外國人到訪越南,都必須將書面請求發送到管轄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如果他們要求為位於國際邊境海關閘口的人士批准簽證,則書面請求中必須列名客人抵達的邊境、入境的時間與時間、以及必須在邊關辦理簽證的原因。

按該法令第4章第1條,第d、e、g、及h分條規定的組織,在辦理邀請手續及/或為入境越南的外國人進行擔保手續前,都必須事先提交完整資料檔案,向出入境管理部證明申請人法人地位。每個資料檔案中都必須包括:

– 由有關當局出具的批准或決議說明組織成立有效;

– 組織的書面註冊登記,包括來自組織總部管轄省或城市的人民委員會所簽發的的認證;

– 呈現組織法定主管印章及簽名的書面文件。

上述的資料檔案必須一次性進行提交。若資料檔案內容有任何變化更改,則必須以書面形式對入境管理部門發出通知,作為組織補充檔案。

簡言之,上述的文章只是簡短的說明我們必鬚根據越南法律合法成立,並且在為旅客獲取機場落地簽證批准函時,必須提供大量的文件給越南入境事務處。因此,我們必須向旅客收取一定的費用,以便處理及籌備應提供的文件、文檔、發送快遞提交您的簽證申請、排隊獲取批准函、掃描批准函並發送到您的電子郵件、確認您在抵達越南機場時可有效使用等過程中所需的行政費用。

如需針對越南國際機場落地簽證的政策及法律資訊的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網頁的內容:

《越南外籍人士出入境和居留條例》。
http://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411

號法令21/2001/ND-CP,立於2001年5月28日,有關《越南外籍人士出入境和居留條例》條例的實施。
http://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9148

聯合通告號04/2002/TLT/BCA-BNG,立於2002年1月29日,指導立於2001年5月28日政府號法令21/2001/ND-CP的執行情況法令
http://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10333

通告號190/2012/TT-BTC,有關通告號66/2009/TT-BTC的修改和補充通函,立於2009年3月30日,說明財政部對護照、簽證、及出入境及轉機及居留批文費用的收集、匯款、管理和使用。
http://www.mof.gov.vn/portal/page/portal/mof_en/ld

Article by Generate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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